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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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之範圍如下: 一、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 二、會員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 三、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四、公司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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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的內容,可以瞭解到以下幾點: 1. 該法規適用的範圍: -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的非會員董事 - 會員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的非會員董事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的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 公司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的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2. 依據公司法第198條的修正前後規定,董事及監察人的選舉方式可以採用累積投票制或以章程排除累積投票制之適用。修正後的公司法第198條增訂了「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的規定,使得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在章程中規定董事及監察人的選舉方式。這樣的規定符合公司內部自治的原則。 3. 根據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除了特別股份的情況外,每個股東都有一票表決權。這是表決權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股東平等原則的重要一環。 4. 參考資料中的例子有提到具體的上市公司,例如台灣電子、聯發科和鴻海等公司在選舉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時,採用了單一選舉案的方式進行。這顯示該種選舉方法在實務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非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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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