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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8.23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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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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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之範圍如下: 一、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會員董事。 二、會員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 三、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四、公司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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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董事會所遴選之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教授或副教授,講授期貨、證券、投資、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熟稔期貨管理業務,著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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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董事會所遴選股東(會員)之董事及監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選之: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年滿七十歲者。 三、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之負責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 四、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2. 主管機關核定後,有前項第二款以外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重新遴選,報主管機關核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8.2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