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8.23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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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之範圍如下:
一、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
二、會員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
三、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四、公司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董事會所遴選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教授或副教授,講授期貨、證券、投資、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熟稔期貨管理業務,著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聲譽卓著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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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8.2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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