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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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第4條,董事會在遴選非股東(會員)的董事及監察人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不得遴選以下情況的人: a. 有本法第28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第28條) b. 年滿七十歲者。 c.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的負責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 d. 其他事實足以認定不適任的情況者。 2. 若有除第2款以外的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定,應立即解任並重新遴選,然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候選董事在遴選過程中被發現年滿七十歲,根據該法條,該候選人不符合董事會的遴選資格,因此不能被遴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另外,如果一位候選董事同時也是期貨商的負責人,在這種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該候選人也不符合遴選資格。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第28條 -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第4條
- 非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期貨交易法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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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