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66-1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修正施行前的規定,如果期貨經理事業不符合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應該在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調整;如果不符合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則應在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進行調整。這表示在修正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期貨經理事業,需要根據新的規定進行內部結構和運營方式的調整。 2. 根據修正施行前的規定,如果已經擔任期貨經理事業的總經理,可以在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且不受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的限制。這表示總經理在原職務或任期內可以繼續擔任,而不需要符合新的資格條件或聘任程序。 3. 如果期貨經理事業的人員在修正施行後升任或充任總經理,則必須符合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的資格條件和聘任程序。如果不符合這些規定,則將被解任。這表示對於新任總經理的資格和程序有更嚴格的要求。 根據這些釋義,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的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期貨經理事業在修正施行之前已經成立,但其內部結構或運營方式不符合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則該期貨經理事業應該在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必要的調整,以符合規定。 另一個例子是,如果一位已經擔任期貨經理事業總經理的人在修正施行之前,可以在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且不受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的限制。這意味著該位總經理可以在原有的職位上繼續擔任,而不需要重新符合新的資格條件或聘任程序。 最後,如果一位期貨經理事業的人員在修正施行後被升任或充任總經理,則必須符合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的資格條件和聘任程序。如果不符合這些規定,則將被解任。這表示對於新任總經理的資格和程序有更嚴格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