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66條的規定,有以下兩條規定適用: 1. 如果期貨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同時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則需要遵守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以及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2. 如果期貨經紀商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同時經營期貨經理事業,除了需要遵守前述規定外,還需要遵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特別是涉及指撥營運資金的規定。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因為該問題的範圍僅涉及到第66條的適用情況,並沒有提供該條具體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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