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3條的規定,申請設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的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以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主管機關許可後的六個月內,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的許可證照: 1. 同業公會出具的分支機構擔任期貨顧問業務的經理人和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的名冊和資格證明文件。 2. 分支機構擔任期貨顧問業務的經理人和業務員發生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情事時的聲明書。 3.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但若與申請許可時提供的財務報告相同期間的報告則不需要再提供。 4. 符合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證明文件。但若未與相關機構訂立市場使用契約則不需要提供。 5. 符合第7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6. 案件審查表。 7.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的聲明書。 根據最新的《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時需要提交相應的文件和申請書,並在主管機關核准後六個月內辦理登記註冊。其中,同業公會需要提供分支機構擔任期貨顧問業務的經理人和業務員的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和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此外,分支機構需要提供聲明書,證明其經理人和業務員沒有違反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的情形。此外,還需要提供最近一期由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報告,符合第5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文件,符合第7條的規定文件,案件審查表格以及無虛偽或隱匿的申明書。若未在指定時間內申請許可或未檢附相關文件,則可能被廢止期貨顧問業務的許可。需要注意的是,若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展延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且僅能延長一次。請注意,以上所列文件僅為舉例,具體細節及要求請參閱最新的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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