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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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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之許可證照: 一、同業公會出具分支機構擔任期貨顧問業務之經理人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二、分支機構擔任期貨顧問業務之經理人與業務員無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四、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未與相關機構訂立市場使用契約者免附。 五、符合第七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案件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2. 2.前項所定事業,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之許可證照者,廢止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3. 3.第一項所定事業取得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之許可證照者,向同業公會申報備查,該分支機構不得開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3條的規定,申請設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的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以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主管機關許可後的六個月內,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的許可證照: 1. 同業公會出具的分支機構擔任期貨顧問業務的經理人和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的名冊和資格證明文件。 2. 分支機構擔任期貨顧問業務的經理人和業務員發生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情事時的聲明書。 3.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但若與申請許可時提供的財務報告相同期間的報告則不需要再提供。 4. 符合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證明文件。但若未與相關機構訂立市場使用契約則不需要提供。 5. 符合第7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6. 案件審查表。 7.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的聲明書。 根據最新的《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時需要提交相應的文件和申請書,並在主管機關核准後六個月內辦理登記註冊。其中,同業公會需要提供分支機構擔任期貨顧問業務的經理人和業務員的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和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此外,分支機構需要提供聲明書,證明其經理人和業務員沒有違反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的情形。此外,還需要提供最近一期由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報告,符合第5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文件,符合第7條的規定文件,案件審查表格以及無虛偽或隱匿的申明書。若未在指定時間內申請許可或未檢附相關文件,則可能被廢止期貨顧問業務的許可。需要注意的是,若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展延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且僅能延長一次。請注意,以上所列文件僅為舉例,具體細節及要求請參閱最新的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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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 13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應自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