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有以下幾項內容: 1.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 - 這表示期貨商在財務報告中要將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2. 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清償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告表達或附註揭露。 - 這表示期貨商需要在財務報告中揭露負債項目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和超過十二個月後預計清償的金額。 3. 流動負債係指期貨商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該負債;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該負債,即使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告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期貨商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之負債,負債之條款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以發行權益工具而導致其清償者,並不影響其分類。流動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 這表示流動負債是指在期貨商正常營業週期內預計清償的負債,這些負債可能是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期之後,這些負債也應預計在十二個月內清償。然而,期貨商無法無條件將清償期限延遲至資產負債表日期後至少十二個月的負債。在某些情況下,根據交易對方的選擇,這些負債可能會以發行權益工具的方式清償。流動負債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 短期借款:指向銀行借入的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 - 應付商業本票: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的商業本票。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包括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和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 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指應適用避險會計並且符合條件的金融負債。 - 期貨交易人權益:包括期貨交易人繳存的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及其結算之差額。 - 應付帳款:因經營業務所產生的應付款項。 - 其他應付款:不屬於上述各類的其他應付款項。 以上資料參考自「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告Q&A,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www.fsc.gov.tw/upload/changes/notice/edbeec3ac6047c83c1603daf4e2f10a783dcb1e2_8s3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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