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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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必須獲得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才能進行。這項法條明確規定了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所需的文件、審核程序、核准或申報生效的條件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這些準則由主管機關來制定。 例如,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條的規定,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果要募集新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就必須先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經過審核程序後,主管機關才會核准募集活動的進行。 2. 基金的募集、發行、銷售以及申購或買回的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舉例來說,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條的規定,同業公會可以制定基金的募集、發行、銷售和申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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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