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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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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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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非
經
主管機關
核
准或向
主管機關
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申請
核
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書件、審
核
程序、
核
准或申報生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
主管機關
定之。
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
主管機關
核定
。
前二項基金,如為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或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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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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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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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基金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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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基金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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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基金之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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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基金之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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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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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受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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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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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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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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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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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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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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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自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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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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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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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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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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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要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或申報生效。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時,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審核程序、核准或申報生效的條件,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基金的募集、發行、銷售、申購或買回的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並經過主管機關核定。如果是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或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還需要經過中央銀行的同意。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想要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就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申請時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如基金的投資策略、風險評估等,並遵守主管機關所定的準則。同時,基金的募集、發行、銷售、申購或買回的作業程序,也必須由同業公會擬訂,並經過主管機關核定。如果這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想要募集國外基金投資國內,或國內基金投資國外,還需要經過中央銀行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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