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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主管機關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申請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書件、審程序、准或申報生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3. 前二項基金,如為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或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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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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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要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或申報生效。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時,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審核程序、核准或申報生效的條件,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基金的募集、發行、銷售、申購或買回的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並經過主管機關核定。如果是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或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還需要經過中央銀行的同意。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想要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就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申請時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如基金的投資策略、風險評估等,並遵守主管機關所定的準則。同時,基金的募集、發行、銷售、申購或買回的作業程序,也必須由同業公會擬訂,並經過主管機關核定。如果這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想要募集國外基金投資國內,或國內基金投資國外,還需要經過中央銀行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