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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 條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主管機關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3. 3.前二項基金,如為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或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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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必須獲得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才能進行。這項法條明確規定了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所需的文件、審核程序、核准或申報生效的條件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這些準則由主管機關來制定。 例如,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條的規定,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果要募集新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就必須先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經過審核程序後,主管機關才會核准募集活動的進行。 2. 基金的募集、發行、銷售以及申購或買回的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舉例來說,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條的規定,同業公會可以制定基金的募集、發行、銷售和申購或買回的作業程序,然後提交給主管機關審核核准。 3. 如果基金是國外募集基金在國內投資,或者是國內募集基金在國外投資,必須獲得中央銀行的同意。 舉例來說,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一家國外基金想要在國內進行投資活動,或者一家國內基金想要在國外進行投資活動,就必須先獲得中央銀行的同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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