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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主管機關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3. 前二項基金,如為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或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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