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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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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3.犯前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4. 4.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5-1 條,以下是各項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對於從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如果他們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不法利益,或者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的利益,而違背他們的職務,導致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他利益造成損害的情況,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339條之規定,這種犯罪行為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罰金。如果犯罪所得金額達到新台幣1億元以上,則最高刑罰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罰金。 2. 根據該條第2項,未能完成上述犯罪行為的罪行將受到相應的懲罰。 3. 根據該條第3項,如果在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的犯罪所得,被告的刑罰將減輕或免除。並且如果這樣做揭發了其他同犯或共犯,則這些人的刑罰也將免除。 4. 根據該條第4項,在偵查過程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的犯罪所得,被告的刑罰將減輕。且如果這樣做揭發了其他同犯或共犯,則這些人的刑罰將減輕或免除。 以上釋義參考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5-1 條及相關法律資料。

立法沿革 1

(1061229 增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 監察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意圖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自首名詞
  • 犯罪所得名詞
  • 免除名詞
  • 正犯名詞
  • 偵查名詞
  • 自白名詞
(10612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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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5-1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