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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基金保管業務,對公眾受益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2.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全權委託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對公眾或客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3. 違反前二項規定,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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