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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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