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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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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立法理由: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及危害投資人權益之行為應予處罰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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