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7 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將被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的罰金。第二項規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也將被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知在台灣的司法院中,對於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進行。而如果有人違反這項規定,例如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就會被視為違法行為,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 另外,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繼續犯的部分行為必須在新法公布施行並生效之後才算是行為後的法律變更,這樣才能根據舊從輕原則進行適用刑罰的比較。此外,如果犯罪行為涉及到多項法條規定,法院會依據不同規定的行為重要性進行判決。 這些參考資料與上述法條內容有關,並提供了對該法條的解釋以及相關法律案例的說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