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9 條

  1. 1.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犯前項之罪而自白自首者,得減輕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9條規定了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的懲罰。根據該條第1項,對於以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的方式進行違背職務之行為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犯前項罪並自白或自首的被告,可以減輕其刑。若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自白的被告,也可以減輕其刑。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9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