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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9 條
- 1.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 2.犯前項之罪而自白或自首者,得減輕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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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9條規定了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的懲罰。根據該條第1項,對於以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的方式進行違背職務之行為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犯前項罪並自白或自首的被告,可以減輕其刑。若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自白的被告,也可以減輕其刑。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9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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