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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而自白自首者,得減輕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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