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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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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0條,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的行為,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明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業務處罰之依據。

(0930611 制定)

明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業務處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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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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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0 條規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