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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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0條,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的行為,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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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明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業務處罰之依據。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6 條條文
(0930611 制定)
明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業務處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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