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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10 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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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0條,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的行為,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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