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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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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6 條,如果違反該法所處的罰鍰,在限期內未繳納的情況下,將根據法律進行強制執行。即如果被處罰者在限期內仍未繳納罰款,相關機關將採取進一步的執行措施,如查封資產或強制扣押財產來追討罰款。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明定科處罰鍰之執行程序。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930611 制定)

明定科處罰鍰之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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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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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6 條規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