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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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當法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行政法上義務時,該法人的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的故意或過失,視為該法人的故意或過失。這表示當這些人在履行職責時出現故意或過失時,法人將被視為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例如,如果一家投資信託公司的負責人故意或過失地違反了法規,該公司將被視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立法理由以法人作為處罰對象者,為明其故意、過失責任,爰參酌行政罰法草案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以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 法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故意名詞
(0930611 制定)
以法人作為處罰對象者,為明其故意、過失責任,爰參酌行政罰法草案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以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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