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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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百十條規定者,處罰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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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8條,若法人違反第105條至第110條的規定,則負責人將受到處罰。根據這一條款,負責人可能會面臨罰款或監禁等刑事處罰。具體的刑罰取決於違反的內容及其影響程度。然而,在這個具體情況下,並沒有提供更詳細的內容,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法人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百十條規定者,處罰其負責人。
立法理由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明定法人違反本法刑罰之規定者,處罰其負責人。
(0930611 制定)
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明定法人違反本法刑罰之規定者,處罰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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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