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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19 條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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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9條,如果犯罪人被判罰金達到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但無力完納,則他的易服勞役期間將在二年以下,並且根據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來折算。如果被判罰金達到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無力完納,則他的易服勞役期間將在三年以下,並且根據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來折算。 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金融犯罪的懲處。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9條的規定,如果犯罪人被判罰金達到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但無力完納,他將需要進行易服勞役,並且這段刑期將不會超過二年。同樣地,如果被判罰金達到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無力完納,他的易服勞役期間將不會超過三年。折算標準是根據罰金總額與相應刑期的比例來計算的。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人因犯有金融犯罪被判罰款新臺幣六千萬元,但他無力完納這筆罰款,根據這項法規,他將被要求進行最多兩年的易服勞役,並且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將根據罰金總額與兩年的日數比例來計算。 請參考下列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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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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