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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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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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9條,如果犯罪人被判罰金達到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但無力完納,則他的易服勞役期間將在二年以下,並且根據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來折算。如果被判罰金達到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無力完納,則他的易服勞役期間將在三年以下,並且根據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來折算。 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金融犯罪的懲處。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9條的規定,如果犯罪人被判罰金達到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但無力完納,他將需要進行易服勞役,並且這段刑期將不會超過二年。同樣地,如果被判罰金達到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無力完納,他的易服勞役期間將不會超過三年。折算標準是根據罰金總額與相應刑期的比例來計算的。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人因犯有金融犯罪被判罰款新臺幣六千萬元,但他無力完納這筆罰款,根據這項法規,他將被要求進行最多兩年的易服勞役,並且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將根據罰金總額與兩年的日數比例來計算。 請參考下列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101)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立法理由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易服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修正草案修正為一年),惟法院依本法相關規定併科巨額罰金時,如僅執行六個月,實無法嚇阻犯罪,與高額罰金刑之處罰意旨有悖,爰參酌農業金融法第五十八條之立法例,將易服勞役期間依其罰金總額提高為二年或三年以下,並依罰金總額與勞役期間之二年或三年折算其比例。
- 罰金名詞
- 完納名詞
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易服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修正草案修正為一年),惟法院依本法相關規定併科巨額罰金時,如僅執行六個月,實無法嚇阻犯罪,與高額罰金刑之處罰意旨有悖,爰參酌農業金融法第五十八條之立法例,將易服勞役期間依其罰金總額提高為二年或三年以下,並依罰金總額與勞役期間之二年或三年折算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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