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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五、受益人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七、證券投資信託之收益分配事項。 八、受益憑證之買回事項。 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十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事項。 十三、受益人會議之召開事由、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
  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應由同業公會洽商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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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該記載哪些事項,以及相關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是指投資人和信託公司之間的合約,投資人將資金交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代為投資,投資收益再分配給投資人。這個契約應該記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基金的名稱和存續期間、各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投資方針和範圍、收益分配、買回、費用、經理或保管費用、淨資產價值計算、契約終止事項、受益人會議等事項。此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應由同業公會洽商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簡單來說,就是當你想要投資證券投資信託時,你和信託公司之間的合約應該記載哪些事項,以及相關的規定。例如,你投資一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這個基金的名稱是「台灣股票基金」,存續期間是5年,你和信託公司之間的契約應該記載這個基金的投資方針和範圍、收益分配、費用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