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2 條
- 1.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五、受益人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七、證券投資信託之收益分配事項。 八、受益憑證之買回事項。 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十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事項。 十三、受益人會議之召開事由、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
- 2.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應由同業公會洽商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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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2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需要包含以下內容: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例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以是台灣的友邦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可以是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名稱和存續期間。 例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名稱可以是「友邦多元策略基金」,並註明其存續期間為四年。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例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具備以投資人利益為導向的責任,確保基金的正常運作並提供相關的投資建議。 4. 基金保管機構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例如,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保管基金的資產,確保基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5. 受益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例如,受益人有權獲得相關的投資報酬並受益於證券投資信託的運作。 6.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基本方針及範圍。 例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註明其基金投資於什麼類型的有價證券以及進行何種類型的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7. 證券投資信託的收益分配事項。 例如,基金報酬可能以傳輸福利的形式分配給受益人。 8. 受益憑證的買回事項。 例如,如果受益人決定退出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該在一定條件下買回受益憑證。 9.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的費用。 例如,基金可能需要支付諮詢費用、基金經理費用等。 10.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的經理或保管費用。 例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能需要向基金經理支付報酬。 1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的計算方法。 例如,基金申購或贖回時,需要依據一定方法計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 1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終止事項。 例如,契約可能在特定條件下終止,例如基金期限結束或其他規定的情況。 13. 受益人會議的召開事由、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 例如,受益人有權參加相關會議並對基金的決策進行表決。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這些內容應該在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詳細記載。範本契約的制定需由同業公會委託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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