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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上限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主管機關得視市場狀況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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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第13條。這條法規規定,如果你買了投資信託的受益憑證,或者要求賣回受益憑證,你需要支付一些費用。這些費用的上限是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的經理或保管費用來決定的。此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也需要負擔一些費用,這些費用的項目也需要被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市場狀況來限制這些費用的上限。 簡單來說,這條法規是在規定投資信託的費用上限和負擔費用的項目,以及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市場狀況來限制這些費用。例如,如果你買了一個投資信託的受益憑證,你需要支付一些費用,但是這些費用是有上限的,不會超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的經理或保管費用。同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也需要負擔一些費用,這些費用的項目也需要被規定。如果市場狀況不好,主管機關可以限制這些費用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