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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3 條
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上限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主管機關得視市場狀況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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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3條,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所需支付的費用,以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收取的經理費用或保管費用的上限,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的費用項目,主管機關可根據市場狀況進行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第13條並未提及具體的費用項目和上限限制,而是讓主管機關根據市場狀況進行相應的限制。因此,具體的費用項目和上限限制可能會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以及市場狀況而有所不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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