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第14條。這條法規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以募集或私募不同種類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但是這些基金的投資或交易範圍以及限制,必須由主管機關來定。如果這些基金的投資或交易涉及到證券相關商品以外的項目,主管機關必須先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量並獲得同意;如果涉及到貨幣市場,則必須另外和中央銀行商量並獲得同意。
簡單來說,這段法規是在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以募集或私募不同種類的基金,但是這些基金的投資或交易範圍以及限制必須由主管機關來定,並且如果涉及到證券相關商品以外的項目或貨幣市場,必須先和相關機關商量並獲得同意。例如,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想要募集一個投資於房地產的基金,就必須先和房地產主管機關商量並獲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