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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4 條
-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種類、投資或交易範圍及其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 2.前項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涉及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項目者,主管機關應先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其涉及貨幣市場者,應另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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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4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種類、投資或交易範圍以及相關的限制,需要由主管機關制定。如果這些基金的投資或交易涉及到證券相關商品以外的項目,主管機關應該事先與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而如果涉及到貨幣市場,則應另外與中央銀行進行協商並取得同意。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計劃募集一種投資信託基金,其中包括了貨幣市場的投資或交易,則該事業需要先與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協商,並取得同意。同樣地,如果這個基金涉及到其他類型的投資或交易,則在確定和限制範圍時,主管機關也需要與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協商並達成共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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