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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種類、投資或交易範圍及其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涉及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項目者,主管機關應先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其涉及貨幣市場者,應另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第14條。這條法規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以募集或私募不同種類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但是這些基金的投資或交易範圍以及限制,必須由主管機關來定。如果這些基金的投資或交易涉及到證券相關商品以外的項目,主管機關必須先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量並獲得同意;如果涉及到貨幣市場,則必須另外和中央銀行商量並獲得同意。 簡單來說,這段法規是在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以募集或私募不同種類的基金,但是這些基金的投資或交易範圍以及限制必須由主管機關來定,並且如果涉及到證券相關商品以外的項目或貨幣市場,必須先和相關機關商量並獲得同意。例如,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想要募集一個投資於房地產的基金,就必須先和房地產主管機關商量並獲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