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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種類、投資或交易範圍及其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涉及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項目者,主管機關應先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其涉及貨幣市場者,應另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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