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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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5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必須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的內容由主管機關指定。 範例參考: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局公告CI-ROL-2B-40015號,公開說明書應包括基金基本資料、基金經理人資料、基金投資策略、風險因素、費用結構等相關內容。 2.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受到投資人要求,則必須提供投資說明書。 範例參考: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局公告CI-ROL-2B-30904號,投資說明書應包括基金的基本資料、基金經理人的經驗與背景、基金的投資目標與策略、基金的風險因素等。 3.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按照前兩項的規定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導致善意的相對人受到損害,則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4. 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應該包括虛偽或隱藏的內容,如果這些內容導致善意的相對人遭受損害,則適用證券交易法第32條的規定。 5. 公開說明書和投資說明書應該包含的內容由主管機關指定。 根據以上法規的解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必須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並且內容應該包括基金的相關資訊和風險因素等。如果未遵守這些規定,導致善意的投資人受到損害,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應募人之請求,負有交付投資說明書之義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者,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損害之賠償責任,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第一項公開說明書及第二項投資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酌日本投資信託及投資法人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現行投信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提供公開說明書。 二、第二項明定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負有交付投資說明書之義務。 三、第三項明定未交付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之法律責任。 四、第四項明定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開說明書及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第三十二條條文
一、參酌日本投資信託及投資法人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現行投信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提供公開說明書。 二、第二項明定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負有交付投資說明書之義務。 三、第三項明定未交付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之法律責任。 四、第四項明定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開說明書及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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