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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22 條
本法施行前,已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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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22條,該法施行前已經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但與本法規定不符的機構,在本法施行之日起的一年內,應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處理。這表示在該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已經經營相關業務但未符合該法規定的機構,必須在一年之內適應新法,調整其經營行為以符合新法的規定。 可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立法院法案說明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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