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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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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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22條,該法施行前已經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但與本法規定不符的機構,在本法施行之日起的一年內,應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處理。這表示在該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已經經營相關業務但未符合該法規定的機構,必須在一年之內適應新法,調整其經營行為以符合新法的規定。 可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立法院法案說明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本法施行前,已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後,與本法規定不符者之補正期間,俾利業者遵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611 制定)
明定本法施行後,與本法規定不符者之補正期間,俾利業者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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