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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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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22條,該法施行前已經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但與本法規定不符的機構,在本法施行之日起的一年內,應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處理。這表示在該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已經經營相關業務但未符合該法規定的機構,必須在一年之內適應新法,調整其經營行為以符合新法的規定。 可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立法院法案說明資料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本法施行前,已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後,與本法規定不符者之補正期間,俾利業者遵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611 制定)

明定本法施行後,與本法規定不符者之補正期間,俾利業者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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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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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22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