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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21 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十八條之二與第十八條之三規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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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21條規定,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18條及第18條之一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以及第18條之二與第18條之三規定,不再適用。 根據該條規定的修正理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於93年11月1日開始施行後,證券交易法第18條所定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以及第18條之二和第18條之三的規定,不再適用。這表示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開始施行之日起,該法的規定將優先適用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而不再適用於證券交易法中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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