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2. 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其控制作業應留存紀錄並保存一定期限。
  3. 前項保存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投資或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必須有合理的分析和決定,並且要記錄下來,每個月還要檢討一次。這些分析、決定、執行和檢討的方式,必須訂定在內部控制制度中,並且要確實執行。這些控制作業的紀錄也要保存一定期限,保存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一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你想要投資一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你必須先做好分析,看看這個基金是否值得投資,然後做出決定,投不投資。當你決定投資時,你必須記錄下來,每個月還要檢討一次,看看這個投資是否有回報。這些分析、決定、執行和檢討的方式,必須訂定在內部控制制度中,並且要確實執行。這些控制作業的紀錄也要保存一定期限,保存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