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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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 2.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其控制作業應留存紀錄並保存一定期限。
- 3.前項保存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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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進行投資或交易時,應根據其進行分析後作成決定,並在執行時應有相關的紀錄。這意味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投資決策和執行過程中應該具有合理的基礎和根據。 2.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該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規定分析、決定、執行和檢討的方式。並且,這些內部控制作業應該有相關的紀錄並保存一定的期限。 3.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3項的規定,保存這些內部控制作業的期限由主管機關依法定明確規定。根據法律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關的規定來確定這些內部控制作業的保存期限。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32)
立法沿革 2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均應以書面為之,並保存一定期限。 前項書面之格式、應記載事項及保存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按現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時,在程序上應遵行先由研究部門蒐集資訊作成分析報告,再由經理人依據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由交易部門之交易員執行買賣,最後進行評估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等四步驟,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便利事後監督之機制,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投資決策之書面資料應建檔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三、第三項明定相關分析報告之格式、應記載事項及保存期限等,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1061229 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其控制作業應留存紀錄並保存一定期限。 前項保存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作業流程更為簡化,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或交易應撰寫書面報告及第三項制式書面格式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並於第二項規定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及相關控制作業應留存紀錄並保存一定期限。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按現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時,在程序上應遵行先由研究部門蒐集資訊作成分析報告,再由經理人依據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由交易部門之交易員執行買賣,最後進行評估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等四步驟,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便利事後監督之機制,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投資決策之書面資料應建檔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三、第三項明定相關分析報告之格式、應記載事項及保存期限等,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作業流程更為簡化,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或交易應撰寫書面報告及第三項制式書面格式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並於第二項規定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及相關控制作業應留存紀錄並保存一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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