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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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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2. 2.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1 條,可分為以下兩點: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的自有財產應該分開管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的債權人不能對基金資產提出任何要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此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本身,並進一步參考相關的法令、規定和判例。例如,可以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2021年修訂版)中的相關條文和相關解釋說明。 範例: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倒閉,債權人只能追討該公司的自有財產,而不能索取該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資產。這是根據第 21 條依法規定的。 2. 基金保管機構應根據本法、本法授權訂定的命令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規定,根據基金帳戶,獨立地設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帳戶並加以保管。 此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相關的命令、規定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例如,可以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中的相關規定。 範例:基金保管機構應該按照法律和規定的要求,根據不同的基金帳戶獨立地設置帳戶並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進行專門的保管。這可以通過參考相關的命令和規定來確定。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立法理由參酌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明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具有獨立性,俾保障投資人之權益。

  • 債權人名詞
(0930611 制定)

參酌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明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具有獨立性,俾保障投資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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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1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