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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25 條

  1. 1.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約定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受益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2. 2.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回價格之算、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請求買回一部分時受益憑證之換發、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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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5 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如果有包含受益人可以請求買回受益憑證的約定,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否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拒絕受益人的要求;且對於買回價金的支付不得延遲。 2. 買回價格的核算、給付買回價金的期限、部分請求買回時受益憑證的換發、買回價格的暫停計算、買回價金的延緩支付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法律資料顯示,此條款確定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必須包含受益人可以請求買回受益憑證的規定,並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拒絕受益人的請求。買回價金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付,且主管機關有權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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