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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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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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的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該分別設立帳戶,並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製作各種帳簿和表冊。這些帳簿和表冊的保存方式和期限應按照商業會計法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一家投資公司在進行證券投資信託時,應該為每一個信託基金設立單獨的帳戶,並製作相應的帳簿和表冊,以記錄該基金的交易和財務狀況。這些帳簿和表冊應按照商業會計法的要求保存一定的時期,以保證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參酌投信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明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事務處理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 商業會計法法規
(0930611 制定)
參酌投信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明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事務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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