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2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的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該分別設立帳戶,並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製作各種帳簿和表冊。這些帳簿和表冊的保存方式和期限應按照商業會計法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一家投資公司在進行證券投資信託時,應該為每一個信託基金設立單獨的帳戶,並製作相應的帳簿和表冊,以記錄該基金的交易和財務狀況。這些帳簿和表冊應按照商業會計法的要求保存一定的時期,以保證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