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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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年度,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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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會計年度一般是從每年的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除非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其他約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會計年度期間。參考資料中並沒有其他與此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年度,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參酌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明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年度起迄期間。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930611 制定)
參酌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明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年度起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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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