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2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8條規定了以下兩點內容: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 這表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每天都需要計算其所管理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淨資產價值是指扣除基金負債後的基金價值,可以反映基金的實際價值狀況。 2. 同業公會應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這表示同業公會應該制定計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的標準,並提交主管機關核定。同業公會在制定標準時,可能會考慮基金的計算方法、核算標準、更新頻率等因素,以確保計算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基金價值能夠被準確地計算和反映,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同業公會應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涉及基金申購、買回之價值依據,爰參酌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有關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規定予以明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涉及基金申購、買回之價值依據,爰參酌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有關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規定予以明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