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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29 條
-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對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募集所在地之法令規定辦理。
-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向受益人報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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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9條的規定,這項法條的內容如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對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募集所在地之法令規定辦理。 解釋:根據此條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該在每一營業日的公告之前,公布前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的淨資產價值。然而,對於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根據募集所在地的法令規定進行公告。 範例:例如,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台灣進行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則需要在每一營業日公布前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的淨資產價值。但如果該基金是在美國募集的,則需要根據美國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公告。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向受益人報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解釋:根據此條款,對於向特定人私募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適用前述的公告規定。然而,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規定,仍需要向受益人報告每一受益權單位的淨資產價值。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進行私募業務,則不需要根據前述的公告規定公布淨資產價值。然而,根據該基金的信託契約規定,仍需要向受益人報告每一受益權單位的淨資產價值。 這些解釋主要基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9條的內容,並使用了該法律的相關規定作為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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