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0 條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 一、現金。 二、存放於銀行。 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2. 2.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主管機關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 3.國內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總額,不得超過一定比率;其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保持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時,應根據主管機關所定的比率進行以下方式的持有: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的方式。第2款指出,所選擇的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到一定等級以上。第3款規定國內募集或私募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在持有第2款至第4款的總額時,不得超過一定比率,該比率由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協商訂定。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全文-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