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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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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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1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獲得的投資收益需要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約定進行分配,除非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進行分配,並且該分配日期應在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確規定。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最新修正版)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立法理由參酌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予以明定。另對於特殊型態之新金融商品,如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由於商品之特性不宜限制其分配收益之期間,爰增列除外規定,以預留彈性之運作空間。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930611 制定)
參酌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予以明定。另對於特殊型態之新金融商品,如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由於商品之特性不宜限制其分配收益之期間,爰增列除外規定,以預留彈性之運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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