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2 條

  1. 1.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
  2. 2.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3. 3.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規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2 條的規定: 1. 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即持有人的身份和持有權都應該記錄在憑證上。 2. 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即可以以電子方式進行發行和交付。 3. 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規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意即由業界協會制定受益憑證的相關處理規則,然後提交主管機關審核和核准。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受益憑證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並促進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的正常運作。以下是參考資料中提供的相關範例: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 1 項》的規定,受益憑證應該記名,以確保在投資人與受益憑證之間建立正確的權益和責任關係。 此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 1 款》規定,受益憑證的交付可以通過帳簿劃撥方式進行,而不必印製實體憑證。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1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細則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90001&LERNO=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