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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
  2. 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3. 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規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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