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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3 條

  1. 1.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2. 2.政府或法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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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3條,若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則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而當政府或法人擔任受益人時,則應指定一名自然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參考資料: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3條的解釋,若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在共有受益權益情況下的有效管理。同時,當政府或法人擔任受益人時,通常會指定一名自然人代表行使受益權,以確保順利的權益行使和管理。 舉例:假設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由多個投資人共同持有,依照第33條的規定,這些共有人應推派一人擔任代表,負責行使受益權,例如投票權、參與決策等。同樣地,如果該基金的受益人是政府或法人單位,則必須指定一名自然人代表來代表該政府或法人行使受益權。這樣可以確保在共有或政府/法人受益人情況下,有一個明確的代表來代表受益人行使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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