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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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3條,若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則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而當政府或法人擔任受益人時,則應指定一名自然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參考資料: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3條的解釋,若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在共有受益權益情況下的有效管理。同時,當政府或法人擔任受益人時,通常會指定一名自然人代表行使受益權,以確保順利的權益行使和管理。 舉例:假設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由多個投資人共同持有,依照第33條的規定,這些共有人應推派一人擔任代表,負責行使受益權,例如投票權、參與決策等。同樣地,如果該基金的受益人是政府或法人單位,則必須指定一名自然人代表來代表該政府或法人行使受益權。這樣可以確保在共有或政府/法人受益人情況下,有一個明確的代表來代表受益人行使權益。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立法理由一、參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有關股份共有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受益憑證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二、參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行使受益權。
- 法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一、參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有關股份共有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受益憑證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二、參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行使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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