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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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4條,受益憑證可以自由轉讓,轉讓時需要由受益人以背書交付,並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轉讓時如果沒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則不能對抗該事業的權益。但如果受益憑證的轉讓是以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進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规定的這些要求就不適用,帳簿劃撥或登錄的作業辦法則由主管機關來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受益憑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 受益憑證之轉讓,由受益人以背書交付,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前項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 受益憑證之轉讓以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為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帳簿劃撥或登錄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受益憑證原則得自由轉讓,但為配合第十一條有關私募之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除外之規定。 二、參考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及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受益憑證之轉讓方式。 三、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之作業辦法。
- 受益人名詞
- 背書名詞
- 非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611 制定)
一、受益憑證原則得自由轉讓,但為配合第十一條有關私募之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除外之規定。 二、參考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及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受益憑證之轉讓方式。 三、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之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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