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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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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益憑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
  2. 2.受益憑證之轉讓,由受益人背書交付,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3. 3.前項轉讓,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
  4. 4.受益憑證之轉讓以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為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帳簿劃撥或登錄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4條,受益憑證可以自由轉讓,轉讓時需要由受益人以背書交付,並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轉讓時如果沒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則不能對抗該事業的權益。但如果受益憑證的轉讓是以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進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规定的這些要求就不適用,帳簿劃撥或登錄的作業辦法則由主管機關來定。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受益憑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   受益憑證之轉讓,由受益人以背書交付,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前項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   受益憑證之轉讓以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為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帳簿劃撥或登錄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受益憑證原則得自由轉讓,但為配合第十一條有關私募之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除外之規定。   二、參考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及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受益憑證之轉讓方式。   三、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之作業辦法。

  • 受益人名詞
  • 背書名詞
  • 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611 制定)

一、受益憑證原則得自由轉讓,但為配合第十一條有關私募之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除外之規定。   二、參考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及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受益憑證之轉讓方式。   三、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之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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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4 條規定:「受益憑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受益憑證之轉讓,由受益人以背書交付,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