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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4 條
- 1.受益憑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
- 2.受益憑證之轉讓,由受益人以背書交付,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 3.前項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
- 4.受益憑證之轉讓以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為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帳簿劃撥或登錄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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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4條,受益憑證可以自由轉讓,轉讓時需要由受益人以背書交付,並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轉讓時如果沒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則不能對抗該事業的權益。但如果受益憑證的轉讓是以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進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规定的這些要求就不適用,帳簿劃撥或登錄的作業辦法則由主管機關來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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