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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受益憑證之記載。
  2. 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之權利,依其受益憑證所載內容,按受益權之單位數行使之。基金追加募集或私募發行之受益權,亦享有相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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