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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5 條
-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受益憑證之記載。
- 2.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之權利,依其受益憑證所載內容,按受益權之單位數行使之。基金追加募集或私募發行之受益權,亦享有相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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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35条的规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权将根据受益权单位的总数进行均等分割,每个受益凭证的受益权单位数量将根据受益凭证的记录来确定。受益人对于受益凭证的权利,则根据其受益凭证所载内容,按受益权单位进行行使。对于基金的追加募集或私募发行所产生的受益权,也享有相同的权利。 参考资料: - 《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35条 - 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合同管理办法》的批复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upbgs/41530/41532/41534/43412/3655483/index.html)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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