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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8 條
受益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8 條,受益人權利的行使需要經過受益人會議的決議。然而,如果行為只涉及受益人自身的利益,則不需要經過受益人會議決議。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中央法規資料庫,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8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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