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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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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8 條,受益人權利的行使需要經過受益人會議的決議。然而,如果行為只涉及受益人自身的利益,則不需要經過受益人會議決議。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中央法規資料庫,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8 條。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受益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受益人之權利原則上須經由受益人會議行使,爰予明定,以符合營業信託或集團信託之特性及需求。

  • 受益人名詞
(0930611 制定)

受益人之權利原則上須經由受益人會議行使,爰予明定,以符合營業信託或集團信託之特性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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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8 條規定:「受益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