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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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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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8 條,受益人權利的行使需要經過受益人會議的決議。然而,如果行為只涉及受益人自身的利益,則不需要經過受益人會議決議。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中央法規資料庫,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8 條。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受益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受益人之權利原則上須經由受益人會議行使,爰予明定,以符合營業信託或集團信託之特性及需求。
- 受益人名詞
(0930611 制定)
受益人之權利原則上須經由受益人會議行使,爰予明定,以符合營業信託或集團信託之特性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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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