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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情事,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三、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四、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五、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六、其他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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