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情事,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三、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四、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五、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六、其他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