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9 條
下列情事,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三、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四、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五、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六、其他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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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9條的規定,下列情況應經過受益人會議的決議方可進行。但如果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例:如果基金公司決定更換基金的保管機構,則需要經過受益人會議的決議才能進行。 二、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例:如果基金公司決定更換受託公司,也就是進行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公司,則需要經過受益人會議的決議才能進行。 三、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例:如果基金公司決定終止與受益人的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則需要經過受益人會議的決議才能進行。 四、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例:如果基金公司決定調整受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的經理或保管費用,則需要經過受益人會議的決議才能進行。 五、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例:如果基金公司決定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基本方針及範圍,則需要經過受益人會議的決議才能進行。 六、其他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例:如果基金公司決定進行其他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且該修正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則需要經過受益人會議的決議才能進行。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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