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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40 條

  1. 1.依法律、命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召開之。
  2. 2.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時,應由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該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申請主管機關准後,自行召開之。
  3. 3.受益人會議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基金保管機構、受益人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人之請求,提供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必要文件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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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0條,如果根據法律、命令或投資信託契約的規定,需要由受益人會議決議的事項發生時,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或不召開會議,則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如果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召開會議,則根據投資信託契約的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如果以上三者都不能或不召開會議,則由主管機關指定的人召開。 此外,根據該法第40條第2項,如果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則受益人應該是持有該基金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的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受益人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提議事項和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最新的參考資料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文版,2020年5月修訂版。根據第40條的範例,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召開受益人會議,基金保管機構可以提出請求,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供召開受益人會議所需的文件和資料。這確保了基金保管機構的參與和協助,以確保受益人會議的順利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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