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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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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決議方法、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規定,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42 條的規定: 1. 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決議方法、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項法條指出,關於受益人會議的召開時限、程序、決議方式、會議規範等事項的準則是由主管機關來制定的。主管機關有權根據需要來規定具體的細節,以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規定,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變更之。 根據這項法條,如果主管機關認為為了保護公益或受益人的權益,有必要改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的規定,他們可以發出命令來進行變更。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權干預和調整這些規定,以確保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受益人會議的準則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有關受益人會議的規定,有相關的權限和責任。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文本,並沒有提到具體的例子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決議方法、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規定,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變更之。

立法理由一、為明確規範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及決議方法等事項,爰於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就相關規範訂定處理準則。   二、為防止發生受益人會議之出席、表決權數不足,致無法順利決議等情事,爰參酌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調整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受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611 制定)

一、為明確規範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及決議方法等事項,爰於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就相關規範訂定處理準則。   二、為防止發生受益人會議之出席、表決權數不足,致無法順利決議等情事,爰參酌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調整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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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42 條規定:「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決議方法、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資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