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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42 條

  1. 1.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決議方法、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規定,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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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42 條的規定: 1. 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決議方法、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項法條指出,關於受益人會議的召開時限、程序、決議方式、會議規範等事項的準則是由主管機關來制定的。主管機關有權根據需要來規定具體的細節,以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規定,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變更之。 根據這項法條,如果主管機關認為為了保護公益或受益人的權益,有必要改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的規定,他們可以發出命令來進行變更。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權干預和調整這些規定,以確保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受益人會議的準則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有關受益人會議的規定,有相關的權限和責任。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文本,並沒有提到具體的例子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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