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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43 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程序如下: 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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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3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變更程序如下: 一、如果是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在核准後的兩天內公告變更後的內容。 二、如果是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必須在變更後的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變更內容。 具體有關該法條的參考資料如下: - 台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務規則 - 行政院主計處相關資料 -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公告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並未含有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3條直接相關之內容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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