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程序如下: 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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