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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44 條
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九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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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4條的規定,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在證券投資信託中不適用。這意味著在證券投資信託的範疇中,上述信託法的相關條文不具有效力。 依據最新修訂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我無法提供具體案例或參考資料,因為該法條可能涉及詳細的規定和最新的判例法例。請參考相關法規及專業律師或法學專家的解釋以取得更詳細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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