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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4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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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6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以進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合併,而對於合併的條件、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則由主管機關來進行規定和管理。 根據此法條,合併的具體條件、流程和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來確定,可能涉及合併的要求、程序和必要文件等方面。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沒有進一步的資訊可用於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因此,對於此法條的具體解釋,我無法給出確切的答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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