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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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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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6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以進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合併,而對於合併的條件、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則由主管機關來進行規定和管理。 根據此法條,合併的具體條件、流程和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來確定,可能涉及合併的要求、程序和必要文件等方面。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沒有進一步的資訊可用於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因此,對於此法條的具體解釋,我無法給出確切的答案。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經營成本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操作績效,明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進行合併。並授權主管機關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之相關事項予以規範,俾利實務運作。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611 制定)
為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經營成本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操作績效,明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進行合併。並授權主管機關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之相關事項予以規範,俾利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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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