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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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7條的規定,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在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清算工作,并根據受益權單位數的比率將清算後的餘額分配給各受益人。如果由於正當理由無法在三個月內完成清算工作,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清算人應將清算及分配的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和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在清算程序終結後的二個月內,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報備主管機關,並通知受益人。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and Consulting Act)第47條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7條的解釋說明文件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清算程序終結後應於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機關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立法理由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爰參照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基金之清算程序及期間。
- 清算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受益人名詞
(0930611 制定)
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爰參照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基金之清算程序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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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