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5 條
本法其他用詞定義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指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所簽訂,用以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信託契約。 二、基金保管機構:指本於信託關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託人,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依本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三、受益人: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享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之人。 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包括因受益憑證募集或私募所取得之申購價款、所生孳息及以之購入之各項資產。 五、受益憑證:指為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用以表彰受益人對該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六、境外基金:指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 七、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委任,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所簽訂投資顧問之委任契約。 八、有價證券:指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 九、證券相關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 十一、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指依本法及全權委託相關契約,保管委託投資資產及辦理相關全權委託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十二、委託投資資產:指客戶因全權委託投資,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資產、所生孳息及以之購入之各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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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的解釋如下: 1.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這是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作為受託人,基金保管機構作為受益人所簽訂的信託契約,用於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和受益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範例:一個投資者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管理自己的基金,並簽訂了一份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2. 基金保管機構:基金保管機構是在信託關係下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受託人,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運用指示來進行保管、處分、收付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根據該法律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進行相關的基金保管業務。 範例:一家銀行根據投資者的指示保管和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受益人: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規定,受益人是享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的人。 範例:一位投資者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成為了一個特定基金的受益人。 4.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這指的是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的信託財產,包括從受益憑證募集或以私募方式獲得的購買價款、利息和用於購買的各種資產。 範例:一個基金包括投資者的購買金額和購買的股票。 5. 受益憑證:這指的是為了募集或以私募方式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的有價證券,用於代表受益人在基金中的權益。 範例:一位投資者持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 6. 境外基金:這是在中華民國境外設立的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的基金。 範例:一家在美國設立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7. 證券投資顧問契約:這是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的委託,根據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項目,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的委任契約。 範例:一位投資者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簽訂了一份投資顧問契約,以獲得有關特定股票的分析和建議。 8. 有價證券: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的定義,這指的是具有價值的證券。 範例:股票和債券都是有價證券。 9. 證券相關商品:這指的是經主管機關核准准許交易的與證券相關的期貨、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範例:期貨合約和選擇權合約都是證券相關商品。 10.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這指的是根據客戶的委託交付或信託移轉的委託投資資產,在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項目上進行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判斷來執行客戶的投資或交易業務。 範例:一家投資公司根據客戶的委託進行有價證券的價值分析,並代表客戶進行相關的投資或交易。 11.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指依照全權委託相關契約,作為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負責保管委託投資資產和處理相關的全權委託保管業務。 範例:一家信託公司負責保管客戶的全權委託投資資產。 12. 委託投資資產:這指的是客戶根據全權委託進行投資而委託交付或信託移轉的資產、利息和以之購買的各種資產。 範例:客戶向投資公司委託管理他們的投資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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