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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50 條
-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 2.前項條件、資格、申請程序、人員管理、契約簽訂、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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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0條的內容,回答如下: 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欲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在進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前,業者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資格,並通過相關的申請程序。 第二項規定關於前項所述的條件、資格、申請程序、人員管理、契約簽訂、帳務處理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制定。也就是說,主管機關會根據相應的法規和規定來確定業者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需要遵守的一系列條件和程序。 這條法條是為了確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能夠依據法律和標準,經過相應的審核和監管,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和市場的穩定。在執行這項業務時,應該遵循主管機關所定的辦法和程序,確保所有相關事項的遵守和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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