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53 條
-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資產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
- 2.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其自行保管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前項情形外,不得保管受託投資資產。
- 4.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客戶為信託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得由客戶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3條的規定,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來說,進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必須由客戶將資產全權委託給保管機構存管或信託移轉給保管機構。如果信託業同時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則可以自行保管信託財產,但必須指定專責人員進行管理。然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除了上述情況之外,不能保管受託投資資產。另外,進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客戶如果是信託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企業,則可以由客戶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 根據2017年5月25日財政部證券期貨局發布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的相關說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若接受客戶進行全權委託投資,則客戶的資產應該委託給保管機構進行保管,以確保客戶的資產安全。同時,該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也規定信託業在進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可以自行保管信託財產,但必須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管理,以確保資產的安全性。 因此,根據以上法規及其相關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3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進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該保管客戶的資產,且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可以自行保管信託財產,但必須指定專責人員進行管理。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客戶資產的安全性和避免任意操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