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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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間具有控制關係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客戶應負告知義務。
- 2.前項控制關係,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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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4條的規定: 1. 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具有控制關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客戶有負有告知義務。 2. 什麼樣的關係會被視為控制關係,由主管機關來做確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4條規定了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間的控制關係以及相關的告知義務。具體地說,當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存在控制關係時,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責任對其客戶進行告知。控制關係的確認由主管機關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被視為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的公司與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間存在控制關係,則根據該法條的要求,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必須向其客戶進行告知,以確保客戶對相關風險和利益有充分的了解。至於控制關係的確認則需由主管機關來執行,以確定兩者之間的關係是否滿足相關法定標準。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間具有控制關係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客戶應負告知義務。 前項控制關係,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客戶能自行評估風險,爰於第一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保管機構間具控制關係者對客戶之告知義務。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控制關係之意義。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為使客戶能自行評估風險,爰於第一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保管機構間具控制關係者對客戶之告知義務。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控制關係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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