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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57 條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
  2. 2.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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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7條: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根據相關業務操作的規定進行。 2. 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以及其他處理事項的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在修正時,也需要經同樣的程序。 根據參考資料,業務操作規定通常由業界相關的公會或協會所擬定,並經證券監管機構批准。這些規定可以包括簽約程序、開戶程序、交易流程、結算方式等,旨在確保業務的進行是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例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可能需要檢查客戶的身份並簽訂相應的合約文件,並且在進行交易時遵循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以確保交易的正常進行和結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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