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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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7條: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根據相關業務操作的規定進行。 2. 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以及其他處理事項的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在修正時,也需要經同樣的程序。 根據參考資料,業務操作規定通常由業界相關的公會或協會所擬定,並經證券監管機構批准。這些規定可以包括簽約程序、開戶程序、交易流程、結算方式等,旨在確保業務的進行是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例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可能需要檢查客戶的身份並簽訂相應的合約文件,並且在進行交易時遵循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以確保交易的正常進行和結算。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 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為求發揮自律規範之功能及明確規定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操作事宜,爰參照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其應依業務操作規定為之。 二、第二項明定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930611 制定)
一、為求發揮自律規範之功能及明確規定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操作事宜,爰參照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其應依業務操作規定為之。 二、第二項明定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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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